關于企業年金的問答
時間:2012-07-24 15:06 來源:博源集團Q:什么是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計劃?
A:企業年金,國外也稱職業年金或者雇主發起退休計劃。我國的企業年金是指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企業及職工依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在依法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一項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旨在保證職工在退休之后,維持較高的生活質量。企業年金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養老保障、薪酬分配和員工激勵的作用。
Q:企業年金的運作模式是怎樣的?
A: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托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法人受托機構(簡稱受托人),受托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機構(簡稱托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簡稱投資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書面合同關系。
Q:企業年金運作有哪四個角色?四個角色人的主要職責各是怎樣的?
A:企業年金運作中有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四個角色。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企業內部成立)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外部機構)等法人受托機構。
受托人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a) 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b) 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
c) 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d) 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e)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督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
賬戶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賬戶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a)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帳戶
b) 及時與托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
c) 計算企業年金待遇
d) 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e)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督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
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a) 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b) 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c) 對所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獨立和完整
d) 根據受托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e) 根據投資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f) 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
g) 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h)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投資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a)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b) 及時與托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估算和估值結果
c)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Q:企業年金與傳統的養老保險有什么區別?
A:第一、從運作模式比較:
企業年金采取的運作模式是信托模式,主要依據信托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帳戶管理機構作為帳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托管機構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企業年金基金。傳統的養老保險是保險契約模式,主要依據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辦理相關投保手續,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成為保險資金,并形成保險公司資產負債,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從制約機制分析:
(1)企業年金是一種“錢”“權”分離的制度,強調資金與權利的分立、獨立。各年金管理主體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制衡,并接受各監管部門的監督。《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從制度上,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管理機構之間建立了一道防火墻,最大程度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
(2)企業年金運作中要求各管理機構間互相監督和制衡。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
第十三條受托人應當履行的職責中規定: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托管人應當履行的職責中要求: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因此,從制度上保證了企業年金運作的規范性,減少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過程中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發生,對企業年金的安全性有充分的保證。
傳統的補充養老保險:
(1)傳統補充養老保險資金的運用主要依靠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傳統補充養老保險主要由內部制度監督和外部監管機構監督。
第三、從資產獨立性的角度分析: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第四條規定:企業年金基金必須存入企業年金專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因此,從制度上充分的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獨立性和穩定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一般情況下,年金基金財產不能被強制執行。這也是其獨立性的一個體現。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歸保險公司所有,成為保險公司的固有資產,形成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資產負債。
Q:建立企業年金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A:(1)對企業:
增強企業競爭力:企業年金通過完善并提高員工綜合福利保障制度,解除員工養老的后顧之憂,穩定員工隊伍。
對核心價值貢獻人員形成中長期激勵,提升凝聚力:針對不同人員繳費(即繳費)拉開差距,將激勵和員工價值貢獻掛鉤;提高員工退休后的生活質量,尤其彌補中高層員工和核心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收入落差,吸引并挽留優秀人才。
合理降低企業成本:享受國家稅優政策,延期支付,合理降低成本。
(2)對個人:
彌補社保替代率不足。
企業年金計劃下設兩個賬戶,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而個人賬戶下又分為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賬戶,即每個人除個人繳費外,企業也會相應的為員工匹配繳費金額。企業年金作為基本養老金的補充,可以很大程度上彌補未來社保替代率的不足,改善退休后的養老生活水平。
保障“養老錢”安全
企業年金基金采用信托方式運作,錢權分離的制約機制可以有效降低運營管理風險,切實保障員工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只能用于支付受益人養老所用。并不因公司管理層變更或者企業破產等而改變其支付目的,這也是其有別于普通商業保險的一大優點。
企業年金個人養老賬戶篤實。與社保的“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積累”的模式不同,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完全實行積累制模式,且賬戶管理透明化,賬目清晰,“養老錢”十分安全。養老資金長期穩定增值。作為機構投資者,無論是其涉及的投資產品種類及投資范圍,還是其專業技能以及通過規模經濟效應大大降低投資風險的能力,都是個人投資難以企及的;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均為各大一流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其專業能力是市場充分肯定的,其取得的投資效益也是大多數個人投資者所無法比擬的。
Q:建立企業年金計劃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A:
(1) 企業年金計劃的參加人員已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2) 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3) 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Q:企業年金繳費有什么規定?
A:根據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一個月工資),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兩個月工資)。
Q:企業年金計劃實施后,企業中途可以取消企業年金計劃嗎?
A:企業年金實施后,企業中途不得取消企業年金計劃,但企業可以中止繳費或更換企業年金管理機構。
Q:企業年金計劃實施后,職工可以中途退出企業年金計劃嗎?
A:企業年金計劃實施后,根據年金方案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領取企業年金。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病(殘)喪失勞動能力辦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已辦理退休手續;
(2)退休前身故;
(3)出境定居。
職工未達到以上條件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領取,但可以保留賬戶的形式,繼續由管理人管理,或轉入新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待受益人符合領取條件時領取。
Q:企業年金產品可以承諾保本或保底收益嗎?
A:(1)保監會即將出臺的《養老保險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年金不得提供保證投資回報率。
(2)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受托人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3)養老保險公司作為企業年金業務的受托人,一旦承諾最低收益,受托人為保證能夠實現合同承諾,免除違約的風險,則會產生以下兩種風險:
第一,在投資環境不理想的情況下,受托人為履行合同,可能會采取高風險的投資措施,從而為受托財產帶來高風險甚至更大的損失;
第二,在投資環境相對較好的情況下,受托人為確保能夠實現最低收益,可能會采取較保守的投資措施,從而使受托財產喪失更好的投資機會。因此,承諾最低收益導致了受托人自身利益(即違約的風險)與受托人為受益人利益(安全利益、增值利益等)最大化的宗旨相沖突,不符合《信托法》第25條的要求,也與信托的一般原理相悖。
Q:保底和保本有什么區別?
A:保底指承諾最低收益率,比如承諾最低收益率為2%。目前受法律法規限制年金基金不能承諾保底收益。
保本指保證金不受損失。年金基金能否保本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監管機構的最終確認。
Q:企業年金為什么要交給專業的投資機構管理而不是簡單的銀行存款?
A:首先從法規的角度來看:(1)受托人、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和賬戶管理人四種機構都是企業年金運作中不可缺少的四種角色;(2)根據勞動部第24號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第3條的規定,只有取得勞動部頒發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才能從事相應的受托管理、投資管理、賬戶管理和托管業務。因此銀行如需兼任投資管理業務,則須同時取得投資管理資格;而根據勞動保障部頒發的第一批的年金管理資格,沒有一家銀行有投資管理資格。
其次從收益性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處在低息時代,銀行的一年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利率只有2.79%和0.72%,遠不能彌補通貨膨脹的損失,與現有的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率相差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