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8-04-20 15:53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平臺 瀏覽次數:17979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
準入負面清單(試行)的通知
內政發〔2018〕11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的總體要求,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的決策部署,推動我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加快轉變發展方式,集約高效有序地開展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承擔起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的使命和責任,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根據國家統一技術規范要求,負面清單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單位編制,適用于我區43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旗縣(市)行政區全域,但不包括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國家有明確法律法規強制性保護的區域。
二、管控類別
根據國家對重點生態功能區旗縣(市)所在生態功能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要求,負面清單將43個旗縣(市)行政轄區不適宜繼續發展的產業劃分為限制和禁止兩種類型,對應提出不同的管控要求。限制類產業是指在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內,市場主體應當依照一定管控條件發展的現有產業和規劃產業。禁止類產業是指在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內,市場主體不得進入的產業。
三、加強組織管理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旗縣市政府是執行負面清單的責任主體。在嚴格保護生態安全的前提下,要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集約高效有序地發展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適宜產業。限制類產業要在規模產量、生產工藝、區位布局、清潔生產水平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對既有項目改造升級、入園入區。禁止類產業要嚴禁市場主體準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各有關部門按照各司其職、依法監管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落實負面清單制度的工作機制。行業主管部門在執行審批、核準市場主體準入申請等法定程序時,須依據負面清單先予審查。根據國家關于簡政放權等原則要求,各級主體功能區主管部門不再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事宜出具審查意見。
四、注意統籌銜接
負面清單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改革任務,要加強與國家和自治區現行制度安排的有效銜接。
(一)關于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點狀開發城鎮。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堅持和完善點上開發、面上保護原則,在保證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點狀開發的城鎮比照重點開發區域享受相關政策。今后,《內蒙古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作出調整修訂,負面清單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直接銜接。
(二)關于已經依法取得探礦權項目申辦采礦權。貫徹依法行政等原則,負面清單印發前已經依法取得探礦權的項目,在工藝技術、設備條件、清潔化生產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前提下,經過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論證通過后,允許其依法申辦采礦權。
(三)關于正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制造業項目。負面清單印發前已經依法取得備案(核準)文件(表)、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等單項或多項批準文件,且文件(表)均在有效期內的制造業項目,允許其繼續依法辦理用水、用地、規劃、備案、核準等相關手續。
(四)關于與其他同類產業政策的協同銜接。為確保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政策的協同一致,負面清單印發后,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事宜適用負面清單相關規定;國家農產品主產區產業準入事宜繼續執行《內蒙古自治區限制開發區域限制類和禁止類產業指導目錄(2016版)》(內政辦發〔2016〕127號)有關規定。
五、適時調整完善
負面清單試行過程中,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旗縣(市)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開展必要的政策解讀和預期引導,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及時發現和掌握新情況新問題。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試行情況,適時調整修訂完善負面清單。
六、嚴格監督考核
自治區主體功能區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負面清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負面清單實施成效第三方評估和專項評價,定期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盟市。自治區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與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考核評價、激勵獎懲等配套政策,確保負面清單落到實處。
(此件公開發布)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