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兩天三策防范商業銀行風險
時間:2018-01-08 15:23 來源:經濟參考報 瀏覽次數:18026監管層防范金融風險,彌補監管短板呈加碼態勢。銀監會6日下發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下稱《委托貸款辦法》),這是繼5日連續發布關于《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之后,再次強化對金融風險的管理。
根據《委托貸款辦法》,商業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資金發放委貸: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債務性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簡言之,委托人必須以自有資金委托貸款。”國有銀行相關業務人士表示。他認為,上述有關受托資金來源約束意味著:資管產品不能委托銀行放貸;委托人不能是用借來的錢委托貸款,包括企業或個人不能用貸款資金再委托貸款套取利差;不能挪用資金用來委托貸款。
新規尤其明確貸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類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及產業政策的規定,尤其是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另有規定除外),以及不得用于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重點規定。
“這使得委托貸款業務能夠更好厘清邊界、回歸本源、服務實體,可以降低金融過度杠桿化以及避免委托貸款用途異化等風險隱患,具有很好的監管和指導作用。”多位銀行業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在他們看來,本次《委托貸款辦法》對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做了嚴格限制,對市場影響較大。一是券商、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非標通道難以為繼,二是房地產、地方融資平臺等以往委托貸款的重點投向領域,此次會受到嚴格限制。
事實上,監管層強化金融風險管理的舉措還體現在了5日發布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上。
“部分商業銀行在授信中‘壘大戶’‘搭便車’現象有望改觀。”國有銀行人士表示。而在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看來,新規明確了單家銀行對單個企業/集團的授信總量上限,進一步規范銀行同業業務,有助于引導銀行將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提高中小企業信貸可獲得性,改善信貸資源配置效率。